1、为加强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的广告管理,维护会展中心的经营秩序,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的原则,由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经营公司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签发会展中心广告。
2、凡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展馆内(如墙体广告、悬挂广告、指示牌、电视屏等)、展馆外(如利用灯杆、护栏、树木、草坪等公用设施和宾馆的门前、停车场、外墙等)宣传均要得到会展中心广告经营公司的批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广告发布合同书》,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3、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广告收费标准一律按照《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展场广告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特殊地段、特殊类型的广告由双方协商,经广告组审核、备案,一律先收款,后制作、发布。
4、广告施放单位在进行广告发布前,必须到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组进行资证检验。外地广告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本地广告经营者须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许可证》。需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施放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和《施放气球资质证》。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不允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5、广告发布单位应在广告发布前一个月将其实施方案报会展中心广告经营公司,经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发布时必须注明编号。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确保安全第一。若发生意外事故,其后果均由广告发布方负全责。
6、为了保证广告发布按规定时间设置、拆除及保证有关设施安全无损,广告发布方应按签定合同金额的10%向广告经营公司交纳保证金,凡按规定设置、拆除并做到无损害设施的单位,合同期满5日内退还其保证金。
7、广告公司(或其他客户)与会展中心签定《广告发布合同书》后,当日起5日内要将广告媒体使用费全额一次性支付会展中心。超过时间未付的,视为自行放弃,会展中心有权收回广告媒体,《广告发布合同书》自动作废。
8、各参展单位、广告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经营公司将进行监督、检查,凡对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公司及个人均按实际价格赔偿损失或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